新能源电池衰减导致续航不足,九江注销公司收费多少购买方能否直接解除合同、要求退款?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涉新能源汽车电池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给出答案:保修期内电池经维修能达标,且考虑到电池技术固有局限,不支持解除合同,但支持减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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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客车公司向某电源公司采购一批新能源公交车电池,合同约定:5年或20万公里免费保修期,期间电池衰减后容量不得低于额定容量的80%。使用3年后,客车公司发现电池衰减过快,未达合同标准,导致车辆续航严重不足。多次协商未果,客车公司诉至松江区人民法院,主张电源公司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电源公司承认衰减问题存在,但强调电池衰减是技术必然,现有技术无法根除,并承诺配合维修、提供备用电池保障运营。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对涉案电池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这批使用了三年的电池确实存在不同程度的容量衰减。但值得注意的是,所有报修电池在使用里程上均已接近或超过了合同约定保修总里程的三分之二。更为关键的是,经电源公司维修后,这些电池的衰减程度均恢复到了合同约定的“不低于额定容量80%”的标准。这一检测结果为法院后续的裁判提供了重要的事实依据。
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电池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衰减且容量低于合同约定的80%,电源公司确实存在违约行为。然而,法院指出,认定违约责任需与违约的具体形态相匹配,并需审视是否构成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
法院从多个维度分析:首先,涉案电池在交付时符合合同约定;其次,争议发生时电池已使用三年,里程接近保修上限的三分之二;再者,至案件审判终结时,电池使用期已近五年且经维修后仍能继续使用。综合来看,客车公司采购电池用于公交车运营的核心合同目的已得到部分实现。
针对客车公司主张的解除合同请求,法院认为尤为关键的是,电源公司不仅承认问题,更承诺并有能力通过维修使电池恢复到合同约定的衰减标准。在此情况下,若不允许违约方进行补救而直接支持购买方解除合同、要求全额退款,将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在当前电池衰减技术难题尚未完全攻克的现实背景下,若将电池衰减的全部风险不加区分地强加于供应方,不仅不公平,长远来看更可能抑制商家应用新技术的积极性,阻碍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电源公司的违约情形尚不足以构成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客车公司主张的合同解除权不能成立。在法院向客车公司释明相关诉讼风险后,客车公司仍坚持其解除合同及全额退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了其全部诉请。
该案生效后,客车公司后续另行起诉,主张减价的诉讼请求得到了人民法院的部分支持,双方服判息诉,电源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义务。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新民晚报 陈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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